今天历史百科小编给大家带来古代官员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历史百科小编一起看一看。古代也有官员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文官考核的标准是考核文官的主要依据,历朝历代的文官考核都有一定的标准,如唐朝文官考核的四善二十七最,宋朝的四善四最等。这些文官考核的标准都比较简易而且也易于把握。明朝虽然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官考核的体系,明朝的文官考核有着可以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的。
一、须知文册
《须知文册》主要是对地方官考满以及入京朝觐时,预先整理好的事迹功业文册,记功文簿等相关的文件,官员自己携带这些文件来到京城,作为考核的凭证。明太祖非常对地方文官的考核予以颇高之重视,他曾经数次勉励地方文官们切勿据实决定辖区内的政务情况的轻重,凡属于文官本职范围内的重中要务必须竭其全力以蒇其事。他将文官的日常政务其和其最终的行政结果核之为一考核,依照文官的法定职掌攒造的实政册遂成为文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文册的内容主要是文官在任之期办成的主要政务以及建立的各种功勋。
这种文册虽然可以记载官员的政绩,然而其片面性必定存之勿疑,主要是记载了官员比较突出的业绩,而有些方面则被忽略了,这自然与明太祖之初衷相违背,为了便于更好的考核官员,明太祖制定了一份规范性的文件,此即《须知文册》。一共31款。在这上面列举了一系列的为官的纪要,要求官员必须遵照实行,作为考核的依据。明太祖在册内强加了一些内容,如要求官员必须在培养人才以及农桑等方面有建树。
明太祖认为,官员只要实施好文册内规定的纲领性的事物,就可以将地方治理好,如此方可成为名实相符的文官。在《须知文册》颁行以后并没有立即发挥作用,当时的官员并没有按照册内规定行事:“所用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系民间超取秀才、人才、孝廉,各人受任到职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基于这种情况,明太祖又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制定了一份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布政司治理亲临属府,岁月稽求所行事物,要察其勤惰,辩其廉能,细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使官员对文册有了新的认识。
从此:“《须知文册》不仅成为地方官员季考、岁考的基本依据,也是考满和考察时必须呈交的材料,攒造功业册也以《须知文册》确定的职守为据”。在建文朝时期曾经对文册进行过一定的简化,但明成祖时期仍然这样规定。对于京官考核的标准,文册并未有明确提及,明太祖起初也没有制定出一统的标准,只是依具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职掌主要包括诸司的职权范围以及主要的政务等的行政法典。
这类法典大多在洪武时期制定,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将这些法典整理成一部《诸司职掌》,主要适用于在京的各司官员,特别是关于六部以及六科的一些官员考核标准。在明孝宗时期,在此基础上又修成了一部《大明会典》,其中规定了中央各个部门的职责,虽然会典不是专门用来对官员进行考核的,但其中对诸司的规定自然就成为了对各部门官员业绩情况进行检验的一个标准。
二、本等六事
“本等六事”是明太祖规定的地方官员要完成的六项主要职责,以六事责守令的做法逐渐通行起来。六事主要包括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六个方面。这是对地方官员职责做的最简明扼要的概括。学校是封建官府培养人才的地方,每年为封建国家输送了大批人才,因此,学校兴办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封建国家政权的稳定,地方官员是否对学校的发展赋予高度的重视,成为考核其职责的最主要的标准。
田野与粮食产量密切相关,关系到封建国家的国库是否充裕,所以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地方官员必须鼓励当地人民进行垦荒,扩大现有的耕地面积,而且要组织人力对田间出现的灾害进行救治,以确保谷物的产量,明朝前期的统治者们对地方官在田野方面的政绩都比较重视,将其作为考核官员的一个主要标准。户口关系到封建国家所能够控制的人口数,也可以在客观上掌握国民经济的基本情况。由于豪强控制了大量的人口,导致了国家实际控制的人口数不断下降,影响了税收,因此,明朝的统治者也很重视国家对人口数的掌控,不断地督促地方官员对当地的编户人口进行登记,上报到中央,最为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明朝豪强特别是藩王的势力过于强大,因此对于官员来说很好的完成此项任务也是很困难的,就是在张居正当权时期也没有多少改观。赋役向来都是封建政府所关心的头等要事,赋役关系到国家的收入,也是地方能否稳定的关键所在。明太祖在建国之后就比较重视赋役制度的建设,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造成了《赋役黄册》,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要求地方官严格遵照执行,作为进京考察的一项标准。
讼狱是司法方面的主要表现,涉及到官员能否公正的执行国家的律令,对人民的诉讼请求能否公正的处理好,也是考察官员实际行政能力的一个依据,明朝地方上的提刑按察司负责地方的主要讼狱事宜。每年决断多少棘手的大案,就成为了地方官员考核的一个标准。盗贼主要是针对人民起义而言的,人民起义自然要被封建统治者说成盗贼,因此也要求官员对所辖地域内的农民起义必须及早发现,予以镇压。
这是官员的一个主要的职责,每年都会有大批的官员因为镇压人民起义或者是人民的抗租斗争而受到嘉奖,对本地人民的反抗斗争镇压的效果如何,在有明一代也一直是文官考的标准之一。这六事是官员在期任内必须集中精力做好的,然而有许多官员却只将注意力放在了赋役、刑狱等方面。其余则多数敷衍塞责。因此在张居正改革时,曾经将均徭、赋役、里甲和驿递四个方面列为考核官员的标准,由此可以反映出文官考核的社会绩效性。
三、考语访单
考语与访单主要是主管考核的官员对每一位接受考核的官员所做出的个人鉴定。考语必须与《须知文册》上官员的实际政绩相结合。考语规定,在官员考满时,先由其本管上司为其开定考语,逐级进行上报。京官在六年一次的京察时,在京的各衙门堂上官也要为其属官开定考语。地方官的朝觐考察,其考语则由布、按二司所开定。在世宗之世,对地方文官的赴京考察又规定了每年开报考语。
使地方官员的朝觐考察的考语有了制度规定,考语必须概括出官员的各个方面,如品行,行政能力等。因此要求主管官员必须实际知道受考核官员。虽然是这样,考语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可能详尽无缺的列举出官员的政绩以及过失,官员开出的考语,往往偏重于某个方面,如学识、德行、或者才智等。考语的内容大多数都不真实,难以真正考核官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海瑞、吕坤等人主张将对两者合二为一,并在自己的辖区内推行过,然而收效颇微。访单主要是考察时的依据,对考语能够起到辅助作用:“访单者,吏部当察时,咨公论以定贤否,廷臣因得书所闻以投掌察者”。访单也要由主管考核的官员开出,是经过走访官员以后所得到的结果。访单相比考语有益的一点是填写访单的官员可以表达被考核者的真实政绩,但填写者却也可以信口雌黄,对被考核的官员进行打击,浙江参政丁此吕被诬陷即是一例:“江浙参政丁此吕以不谨罢,会有人言其枉,吏部竟以访单进呈。此吕遂追赃遣戍,人虽冤之,竟不晓单自何人”。在京察时,情况也是如此。这样的状况直到明亡也没有改变。
四、八项察例
“八项察例”此项是针对文官的考满而制定的一项标准。《明史》选举志对此做了概述:“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其中贪酷两条主要是针对官员的品行方面,即官员不能有贪污之心,对下属以及百姓不可以过于残酷,浮躁以及不及主要是官员心态方面,要心平气和,后四个方面主要是针对官员身体方面来考察的,官员健康的身体是从政的一个前提,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那自然也就无法正常行使政务了,这也是考核的主要方面之一。
八项察例总体上是对被考察官员的失误和过错进行检查。考察官员这八项标准在明太祖时期就逐步形成了,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特置天下府州县提刑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0人为提刑按察试佥事,这些人都是文官出身的官员,明太祖自然很看重他们的品行,对他们寄予了很高的的期望。明太祖对他们说:“忆昔历朝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者,而卑鄙者次之,而今天下之府州县官,则于斯二者往往有之”。
这一做法收到了成效,当年考察官员,就查出了不适合这八项标准的大批官员。明成祖时期又重申了这一点:“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执之,郡县官有阘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明宣宗宣德四年,以这八项标准对南京六部属官进行考察,结果查出:“刑部郎中徐旭等九人才力不及,亦宜黜降”。
五、总结
在此后的历朝,这一标准逐渐定型。这八项标准,主要侧重于官员的品行方面,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官员在道德方面的要求,虽然实际执行起来未必能够做到很完善,但这毕竟不是一纸空文,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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